5月11日晚六点半,911爆料工厂“泮池法学论坛”第二十五期在法学楼504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由着名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上海大学自强教授——孙宪忠老师主讲,题目为《当前修订民法典物权编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次论坛由李凤章教授主持,青年教师陈吉栋博士参与会谈。
首先,孙宪忠教授为我们介绍了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审议过程,分享了他与“物权”、《物权法》之间的缘分,以作为此次论坛的引言部分。
接着,孙教授从叁个大问题讲解了当前物权编修订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研究或掌握《物权法》的法思想、法感情和法技术。第一,法思想。孙教授以《物权法》第149条为例,讲解了城市居民住房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以后民众权利的问题。孙教授提出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该自动续期,理由有二:一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所有权”实际上土地是归公民所有而非政府所有的。二是公民在买房的时候已经交纳大额“土地出让金”。土地不是按照私有土地的目的建立起来的,而政府却以运作私有土地的方法来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收取地价,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上是存在问题的,即法思想问题。此次《物权法》方案第152条在《物权法》原14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续期费用的缴纳依照法律法规来办理”,实际上是一种倒退。第二,学习法律、学习民法、学习物权法,必须要考虑民众法感情的问题。在做立法调研的时候,要注重全面性、代表性,不能只挑条件好的地方,也要看到落后的地方,要考虑到民众对法的认知度与接受度。第叁,法技术。在民法上,把物权和债权区分开,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把债权和物权的变动区分开,尤其是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把二者作为两个不同交易阶段和两种不同法律事实。简要来说,法技术涉及的问题包括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以及法律行为的区分。
二、法律规范。孙教授强调我们要清楚认识到民法的规范,法律是规范而不是政治口号,法律规范应该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区分,此外还要注意到法律关系的基本逻辑,从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责任等整个法律系统的构成。
叁、当前《物权法》制定存在的一些问题。孙教授提出:第一,《物权法》本身就自成体系,有五大部分组成。因此,要设分编,否则会导致物权体系的混沌模糊。第二,必须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规定了法人作为民法上的一个主体,那么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在内就应当体现法人的制度,然而《物权法》中缺少了这一主体。第叁,民法上所有权制度、物权制度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定分止争,然而我国《物权法》在国家所有权,在很多问题上没有很好地把这一制度贯彻下来。第四,应当规定“物尽其用”原则并建立错误登记赔偿制度。第五,对于国家所有权存在着主体不清楚、客体不清楚、权利义务不清楚,法律责任不清楚等问题。第六,存在投资形成法权结构的问题。从民法的角度来讲,要区分股东权利和公司财产权利之间的概念。
最后,孙教授为今天的论坛内容做了简要总结,他提出希望大家能够理解法律制度是靠法律思想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的设想最后都会落到老百姓头上的,我们要有这种人民权利的意识。并且我们要了解法律是科学的,有着法技术的因素。作为法律人士,要很好地掌握裁判,要用自己的法律意识给国家服务,给老百姓服务,必须得掌握法律的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