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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池法学论坛第47期:中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家主权与实用主义

创建时间:&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019/12/09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2019年12月5日18:30,911爆料工厂泮池法学论坛第47期在法学院404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法学院王之琼教授,讲座主题为“中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家主权与实用主义”。911爆料工厂副院长李凤章教授担任主持人。

主持人李凤章教授

首先,王之琼教授介绍了目前中国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她认为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中国法律传统转变的重要特点,法律的“实用主义”精神为世界贡献出中国方案,从而在全世界树立起中国特色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

其次,王之琼教授对外国判决的执行框架进行阐释。中国已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且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第282条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第543-544条和第546-549条及《1998年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均对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作了规定,这构成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框架。

主讲人王之琼教授

在此基础上,王之琼教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部分进行详细的解释,并通过国外实际案例进行说明。随后王教授对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区际司法协助的规定与实践进行详细阐释,我国现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对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等规定建立起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制度。

此外,王之琼教授还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性”原则作了深入阐释。她认为,在缺乏有效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情况下,互惠性是解决外国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有益方法,但互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援引使用,虽然2013年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互惠性承认了德国判决的法律效力。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出台则对互惠性作了具体的规定,并建立起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互惠关系的良性循环。另外,王之琼教授还总结到,自2015年以来中国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已经做出了许多努力,与中国有关的国际司法协助正朝着更好的方向迈进。

王之琼教授与同学们交流

讲座最后,同学们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积极提问,王之琼教授围绕国际司法协助及澳洲法律教育等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现场积极互动,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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